西安市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高温红色预警 ,市民注意防暑降温。
今天,高温红色预警来了。
西安市气象台2018年7月19日9时50分升级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雁塔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灞桥区、西咸新区、长安区、鄠邑区、阎良区、高陵区、临潼区的大部分地方最高气 温将升至40℃以上,蓝田县、周至县的大部分地方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请注意防范。
防御指南:
1.高温天气持续,建议各级政府和宣传部门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 动,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防暑降温指导。
2.高温持续和增强将可能导致部分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建议相关部门需做好电力调度和供应工作,保障生活生产用电,同时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 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准备防暑降温药品,必要时停止高温时段户外作业。
4.高温天太阳辐射强度大,易导致臭氧污染超标,需注意防范臭氧污染。
5.加强田间管理,减小高温干旱天气对农业与经济作物的不利影响。
6.受副高外围暖湿气流和局地热力对流等因素共同影响,我市部分地方尤其是南部山区局地出现短时强降水的可能性较大,提请加强关注。
华商网-华商报?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西安市印发《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不良影响,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平稳有序。
《预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预案》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成立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情况可组建综合协调、事故救援、医疗救治、险情控制、技术专家、交通管制、环境监测、后勤保障、信息发布、接待安置等应急工作组。
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完善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机制,对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区域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或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排查,加大对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分流引导等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预案》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
上易车App首页点击销量排行,查看最全面的周销量数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资源共享、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信、财政、教育、林业、公安、交通、文广新、安监、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的教育普及和宣传工作,编印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材料,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 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传播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工作。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环保、市政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并纳入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逐步提升基层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能力。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秦岭生态保护区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地区的监测,重点监测暴雨、暴雪、大雾、霾、雷电、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气象监测站点,以及防汛、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市政、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气象灾害监测有关的单位,应当督促所属监测站点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传输和共享雨情、水情、风情、旱情、大气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等监测信息。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象工作站、气象信息站等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建设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的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确定。
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本文来自作者[傲玉]投稿,不代表泽林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inazelin.com/jingyan/202605-1321.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泽林号的签约作者“傲玉”
本文概览:西安市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高温红色预警 ,市民注意防暑降温。今天,高温红色预警来了。西安市气象台2018年7月19日9时50分升级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雁塔区、...
文章不错《西安近几日很热吗?》内容很有帮助